前言
定期健康檢查對勞工是非常重要的!是瞭解勞工在就職之前、在職期間的身體健康變化、早期偵測疾病的重要依據,亦是判定是否為職業引起疾病很重要的證據。
今天整理了一些對於勞工健康檢查常見的疑問,趕快一起來看看吧!
Q. 很忙沒空,一定要做健康檢查嗎?
若是法令規定的勞工健檢就一定需要喔!
- 新僱勞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體格檢查
- 在職勞工:一般健康假查、特殊健康檢查、特定對象及項目健康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部分)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定期或於變更其作業時,依附表九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Q. 一般健檢報告可以替代勞工健檢嗎?
需要先確認下方兩點:
1、該醫療院所是否是職安署認可合格。
2、健檢項目是否符合法定應檢項目。
一般體格檢查項目
1)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與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身體檢查及問診。
3)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一般健康檢查項目
1)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與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身體檢查及問診。
3)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Q. 健檢查費用是雇主,還是勞工負擔?
- 在職勞工:健康檢查費用,雇主負擔。
- 新僱勞工:體格檢查費用,雙方協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部分)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 新進勞工繳交之一般體格(健康)檢查報告若其符合下列規定,便不需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1、檢查項目符合。
2、檢查年限符合。
3、於職安署認可合格的醫療院所檢查。
Q. 健檢報告一定要交給雇主嗎?
健檢報告需要交給雇主並保存!但須以健康管理為目的,如果是屬於非法令規定檢查項目(如:癌症篩檢、愛滋病篩檢…)而雇主卻要留存紀錄,則要經過勞工個人同意並簽名後,雇主才可以留存。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臨場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結果之分析與評估、健康管理及資料保存。
二、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三、辦理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
四、辦理未滿十八歲勞工、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勞工、職業傷病勞工與職業健康相關高風險勞工之評估及個案管理。
五、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勞工之健康教育、衛生指導、身心健康保護、健康促進等措施之策劃及實施。
七、工作相關傷病之預防、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八、定期向雇主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之建議。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雇主於勞工經體格檢查、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參採醫師依附表十一規定之建議,告知勞工,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
二、對檢查結果異常之勞工,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三、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勞工。
四、彙整受檢勞工之歷年健康檢查紀錄。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健康指導及評估建議,應由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之醫護人員為之。但依規定免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得由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為之。
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健康指導與評估等勞工醫療資料之保存及管理,應保障勞工隱私權。
Q. 離職可以跟原雇主要健檢資料嗎?
可以!離職勞工要求提供其健康檢查有關資料時,雇主不得拒絕。但超過保存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三條規定之檢查紀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附表八之檢查結果,應依附表十所定格式記錄。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
二、附表九之各項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記錄。檢查紀錄至少保存十年。
從事下列作業之各項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十年:
一、游離輻射。
二、粉塵。
三、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
四、聯苯胺與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及α-萘胺及其鹽類。
五、鈹及其化合物。
六、氯乙烯。
七、苯。
八、鉻酸與其鹽類、重鉻酸及其鹽類。
九、砷及其化合物。
十、鎳及其化合物。
十一、1,3-丁二烯。
十二、甲醛。
十三、銦及其化合物。
十四、石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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