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解釋令涵公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二條所稱「液化氣體」係指現狀為液體,且為
(一) 大氣壓下,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如釋放於大氣中時幾乎為氣狀者。
(二) 大氣壓下,沸點超過攝氏四十度者已處於沸點以上時,對於常溫常壓下為液態之物質,常用溫度超過其在大氣壓沸點且仍為液態者。
若符合前述「液化氣體」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屬高壓氣體。
趕快來看看【液化氣體儲存設備(容器)之儲存能力】是如何計算的吧!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七條:
本規則所稱容器:
係指純供灌裝高壓氣體之移動式壓力容器。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本章所稱容器:
係指純供灌裝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移動式壓力容器。
今天主題針對【液化氣體容器之儲存能力】計算進行說明:

※符號說明:
W: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公斤) 值。
V2 : 儲存設備之內容積 (單位:公升) 值。
C: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值。
▍我們堅信『一日一文章,工安變簡單』
▍文案版權所有,轉載侵權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