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之後,對於不同「場所」的定義也有所改變。其中,修法前的「就業場所」與現在修法後所稱的「勞動場所」又有什麼不同呢?趕快來看看介紹吧!
▍ 「勞動場所」、「工作場所」、「作業場所」霧煞煞,看攏沒?
✔ 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 超越原就業場所僱傭關係的限制,除原勞工履行勞務之場所外,另涵蓋自營作業者、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人員的勞動場所。
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 重點提示—就業場所?
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舊法)
因應職業全生法修法後適用範圍擴大,因此增訂有關自營作業者、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人員及修正勞動場所等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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