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感電為電流通過人體所受到的一種衝擊現象,除了電流的大小外,通過人體的部位、觸電時間長短及個人體質都與感電危害嚴重程度(輕者僅手部感覺麻麻的觸電,嚴重者則可能導致傷亡)有所影響。要如何達到用電安全,注意避免感電危害呢?以下將作簡單的介紹。
感電災害發生原因
人體直接碰觸到帶電體
電氣設備、設施絕緣不良引起漏電
作業上的疏失
感電危害預防方法
電氣開關箱帶電端子及電氣機具帶電部分,設置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如中隔板)【設施規則第239/241條】
潮濕場所之電線接頭使用防水接頭。
於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或金屬板上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攜帶式砂輪機及電鑽等) 及潮濕場所之連接電路上設置漏電斷路器或接地【設施規則第243條】
通道走道電線架高2公尺以上,或設置防踏穿護蓋【設施規則第246條】
電氣開關箱指定專人管理並上鎖,使用電氣設備應由電氣專業人員操作。
明顯標示啟斷馬達及其他電氣機具裝置之啟斷操作及用途【設施規則第248條】
提供從事裝設、拆除或接近電路之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及其他類似器具【設施規則第262條】
設置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設施規則第264條】
(1)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2)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3)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發電室、變電室及受電室等場所設置照明設備【設施規則第266條】
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等必要設備【設施規則第290條】
每六個月檢驗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等性能一次【設施規則第272條】
禁止懸掛或放置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於電線或電氣器具【設施規則第275條】
電動機械停電開關切斷後,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字。復電時,應由原掛簽人取下安全掛簽後,始可復電【設施規則第276條】
禁止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設施規則第276條】
每年依規定定期實施檢查高低壓電氣設備一次【管理辦法第30/31條】
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職安法第34條】
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參考資料】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電氣危害之防止-電氣設備及線路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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