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產業智慧化的趨勢,許多企業使用了人、機共同作業之協同作業機器人,包含半導體、面板、印刷電路板、電子組裝等產業,為避免發生意外、維持安全的作業環境,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了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工業用機器人】 :
指具有操作機及記憶裝置(含可變順序控制裝置及固定順序控制裝置),並依記憶裝置之訊息,操作機可以自動作伸縮、屈伸、移動、旋轉或為前述動作之複合動作之機器。
【協同作業】 :
指使工作者與固定或移動操作之機器人,共同合作之作業。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21條-1】 :
雇主於機器人可動範圍之外側,依下列規定設置圍柵或護圍:
出入口以外之處所,應使工作者不易進入可動範圍內。
設置之出入口應標示並告知工作者於運轉中禁止進入,並應採取下列措施之一:
(一)出入口設置光電式安全裝置、安全墊或其他具同等功能之裝置。
(二)在出入口設置門扉或張設支柱穩定、從其四周容易識別之繩索、鏈條等,且於開啟門扉或繩索、鏈條脫開時,其緊急停止裝置應具有可立即發生動作之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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