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職安相關法規中,有關搬運重量有許多規範;其中包含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5、167 條及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第2項及第30條第4項規定訂定)。
這麼多的法令條文,到底規範了什麼內容呢? 讓我們一次看個明白
▌來看看法規怎麼說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5條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7條
雇主使勞工於載貨台從事單一之重量超越一百公斤以上物料裝卸時,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檢點工具及器具,並除去不良品。
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
四、從事解纜或拆墊之作業時,應確認載貨台上之貨物無墜落之危險。
五、監督勞工作業狀況。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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