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故出勤紀錄對於勞工工資相當重要,但卻很容易被中小企業忽視,出勤紀錄應包含什麼呢?以下將做簡單的介紹:
? 工作時間
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雇主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於勞基法規範下實施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加班)。
? 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制度
可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規範參考公司適合何種變形工時。
- 二周變形:適用所有勞基法行業
- 四周變形;銀行業、綜合商品零售業、醫療業、餐飲業
- 八周變形:製造業、營造業、批發及零售業
? 延長工時(加班)制度
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勞工人數超過30人須報備)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
(延長二十四小時內需通知工會/勞動檢查機構)
? 出勤紀錄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無出勤紀錄有可能會被開罰9萬元罰鍰!!!!!)
看完上面的介紹後,接著就要考考各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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