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處理措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若在職場上遇到性騷擾應怎麼做?事業單位又應依法提供什麼樣的申訴管道呢?以下將做簡單的介紹。
各級主管對所屬員工,或員工與員工間有性騷擾事件
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員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申訴人申訴
性騷擾之申訴,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
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
申訴處理委員會設置
申訴處理委員會中應置三人至五人,除人力資源部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餘委員由總經理就申訴個案指定或選聘本公司在職員工擔任,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
委員會得由總經理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
若派遣勞工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或申訴人,將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
(申訴人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有異議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以書面提出申復,並應附具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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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勞動部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僱用員工三十人以上五百人以下中型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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