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作業,事業單位應每五年就下列事項,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內容】 :
一、製程安全資訊
二、製程危害控制措施
三、勞工參與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教育訓練
六、承攬管理
七、啟動前安全檢查
八、機械完整性
九、動火許可
十、變更管理
十一、事故調查
十二、緊急應變
十三、符合性稽核
十四、商業機密
實施製程安全評估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上述各項!
【重新評估時機】 :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須住院治療
四、火災、爆炸、有害氣體洩漏
五、其他認有製程風險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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