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程安全評估小組成員】 :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三、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五、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製程安全評估方法】 :
一、如果-結果分析。
二、檢核表。
三、如果-結果分析/檢核表。
四、危害及可操作性分析。
五、失誤模式及影響分析。
六、故障樹分析。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有同等功能之安全評估方法。
我們堅信『一日一文章,工安變簡單』,致力環安衛知識管理與資源串聯,建構最具規模的環安衛社群網絡,讓資源共享,創造價值!
#文案侵權必究 #文案僅供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