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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理論篇】-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前言:依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可分為甲、乙、丙及丁類。其中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定義的內容有那些呢?以下將作簡單的介紹!

法源依據:

勞動檢查法第26條: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三、丙類: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
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者:

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檢查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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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onne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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