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雇主對於在職勞工從事高溫、噪音、游離輻射、異常氣壓、鉛、四烷基鉛、粉塵、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等有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應定期或於變更作業時每年為該等作業勞工實施特殊作業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前與特殊健康檢查後應該要做什麼事呢?以下將作簡略的介紹。
法源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定期或於變更其作業時,依附表九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實施特殊作業健康檢查前應做什麼呢?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4條規定,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將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至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
實施特殊作業健康檢查後應做什麼呢?
實施特殊作業健康檢查後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份檢查資料登錄。
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於健康追蹤檢查後30日內完成通報。
看完簡單的介紹後,接著就要考考各位囉!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於檢查次月10日前至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勞工特殊健檢之健檢管理三級之通報應在何時通報?如何通報?由誰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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