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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女性深夜工作違憲,勞動部3個月內提修法,在這次釋憲的討論當中有提到,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可能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而什麼是CEDAW呢?此項聯合國所訂定之公約,我國於民國100年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來做為遵循CEDAW的法源依據,其最主要目的在於提倡男女於各方面的平等!

這個受到許多國家重視並簽屬的公約內容,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認識『CEDAW指引』吧 ! ?

定義

? CEDAW:
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由聯合國大會決議,於1981年生效,目的在於規範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力。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我國於100年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自101年起施行,依據本法第2及第8條CEDAW具有國內之法律效力,民眾可依據CEDWA來向行政機關主張相關之一切權利。

▍法規

? 我國於民國100年6月8日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本法於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第1條「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且第2條「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因此聯合國所提出之此公約具有國內之法律效力


CEDAW

◻ 此縮寫來自於:
C
onvention
E
limination
D
iscrimination
A
gainst
W
omen

一般性建議CEDAW委員會迄今建置38項之一般性建議,將此公約最初制定時尚未普及之女性人權事項納入,延伸公約具體適用之範圍,考量包括種族、宗教、年齡、階級、性取向等影響因素。

CEDAW條文

條文條文共30條,本文介紹與公約所要保障之目標、權利較相關之條文(第1~16條)

第一條:對「婦女歧視」一詞作定義
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二條:消除歧視,包含基於性別之暴力
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

第三條:推動基本人權與自由
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四條:暫行特別措施
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為保護母性所採取之措施亦同),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

第五條:改變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第六條:禁止販賣婦女與使婦女賣淫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

◼ 第七條:消除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歧視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本國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應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條件下:
(a)在一切選舉和公民投票中有選舉權,並在一切民選機構有被選舉權;
(b)參加政府政策的制訂及其執行,並擔任各級政府公職,執行一切公務;
(c)參加有關本國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

◼ 第八條:國際參與代表權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視的條件下,有機會在國際上代表本國政府和參加各國際組織的工作。

◼ 第九條:國籍權
締約各國應給予婦女與男子有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同等權利。並在關於子女的國籍方面,應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 第十條:教育權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特別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證:
(a)在各類教育機構,不論其在城市或農村,在專業和職業輔導、取得學習機會和文憑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條件。在學前教育、普通教育、技術、專業和高等技術教育以及各種職業培訓方面,都應保證這種平等;
(b)課程、考試、師資的標準、校舍和設備的質量一律相同;
(c)為消除在各級和各種方式的教育中對男女任務的任何定型觀念,應鼓勵實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於實現這個目的的教育形式,並特別應修訂教科書和課程以及相應地修改教學方法;
(d)領受獎學金和其他研究補助金的機會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識字和實用讀寫能力的教育的機會相同,特別是為了盡早縮短男女之間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減少女生退學率,並為離校過早的少女和婦女安排各種方案;
(g)積極參加運動和體育的機會相同;
(h)有接受特殊知識輔導的機會,以有助於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
關於計劃生育的知識和輔導在內。

◼ 第十一條:工作權
▫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
(a)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b)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包括在就業方面相同的甄選標準;
(c)享有自由選擇專業和職業,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務的福利和條件,接受職業培訓和進修,包括實習培訓、高等職業培訓和經常性培訓的權利;
(d)同等價值的工作享有同等報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在評定工作的表現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
(e)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特別是在退休、失業、疾病、殘廢和老年或在其他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以及享有帶薪度假的權利;
(f)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

▫ 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
(a)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以及以婚姻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違反規定者予以制裁;
(b)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假,而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
(c)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
(d)對於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給予特別保護。

◼ 第十二條:健康權
▫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劃生育的保健服務。
▫ 儘管有本條第 1 款的規定,締約各國應保證為婦女提供有關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必要時予以免費,並保證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得到充分營養。

◼ 第十三條:經濟與社會福利權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領取家屬津貼的權利;
(b)銀行貸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貸的權利;
(c)參與娛樂生活、運動和文化生活各個方面的權利。

◼ 第十四條:農村婦女權益
▫ 締約各國應考慮到農村婦女面臨的特殊問題和她們對家庭生計包括她們在經濟體系中非商品化部門的工作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對農村婦女適用本公約的各項規定。
▫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農村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參與農村發展並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證她們有權:
(a)參與各級發展規劃的擬訂和執行工作;
(b)利用充分的保健設施,包括計劃生育方面的知識、輔導和服務;
(c)從社會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訓和教育,包括有關實用讀寫能力的培訓和教育在內,以及除了別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區服務和推廣服務的益惠,以提高她們的技術熟練程度;
(e)組織自助團體和合作社,以通過受僱和自營職業的途徑取得平等的經濟機會;
(f)參加一切社區活動;
(g)有機會取得農業信貸,利用銷售設施,獲得適當技術,並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墾殖計劃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適當的生活條件,特別是在住房、水電供應、交通和通訊等方面。

◼ 第十五條:法律平等權
▫ 締約各國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 締約各國應在公民事務上,給予婦女與男子同等的法律行為能力,以及行使這種行為能力的相同機會。特別應給予婦女簽訂合同和管理財產的平等權利,並在法院和法庭訴訟的各個階段給予平等待遇。
▫ 締約各國同意,旨在限制婦女法律行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應一律視為無效。
▫ 締約各國在有關人身移動和自由擇居的法律方面,應給予男女相同的權利。

◼ 第十六條:婚姻與家庭生活權
▫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a)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
(b)有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和非經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締結婚約的權利;
(c)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及解除婚姻關係時,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d)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在有關子女的事務上,作為父母親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e)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使婦女獲得行使這種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
(f)在監護、看管、受托和收養子女或類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國家法規有這些觀念的話,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g)夫妻有相同的個人權利,包括選擇姓氏、專業和職業的權利;
(h)配偶雙方在財產的所有、取得、經營、管理、享有、處置方面,不論是無償的或是收取價值酬報的,都具有相同的權利。
▫ 童年訂婚和結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機構登記。

▍CEDAW11項目標

消除歧視(包含基於性別的暴力)
改變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
禁止販賣婦女與使婦女賣淫
消除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歧視
保障教育權
保障工作權
保障健康權
保障經濟與社會福利權
保障農村婦女權益
保障法律平等權
保障婚姻與家庭生活權

民眾引用CEDAW之流程

當民眾遭受性別歧視或因權益受損時,有兩個方法來向行政機關主張或行使權利(包括申訴、陳情等):
◼ 參考「民眾項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民眾版)」,引用相關CEDAW條文或一般性建議向行政機關主張或行使權利

向行政機關陳述事實後,行政機關依職權適用CEDAW或一般性建議或併同適用現行法規

CEDAW指引


CEDAW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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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觀念隨身卡】-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
?【工安日記】- 懷孕妊娠權益須知大小事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2️⃣ 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民眾版)
3️⃣ CEDAW指引及案例(摘要)手冊
4️⃣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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