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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過勞引發腦心血管疾病 保全業最高,超時工作可能會促發嚴重的腦心血管疾病,更嚴重者可能發生猝死的結果,根據勞保局統計因過勞而引發腦心血管疾病的行業,第一名為支援服務業(保全)、第二為製造業,第三則是運輸與倉儲業,而工作時間不規律、工時過長等皆是可能導致腦心血管疾病的危險因子,此外,當勞工罹患腦心血管疾病時,在甚麼情況才能被認定為職業病呢?

今天就讓我們藉著這個機會來認識一下,讓我們來了解『職業腦心血管疾病認定指引』吧 ! ?

定義

? 腦心血管疾病:
在醫學上,職業並非直接形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主因,僅是「個人疾病惡化型」疾病。但若「職業」是造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明顯惡化原因時,則可被認定為職業病,並可作為職災給付對象。

? 職業腦心血管疾病認定中的「異常事件」、「短期間業務過重」:
異常事件:評估發病前24小時內之事件
短期間業務過重:約評估1週內之業務內容

▍法規

? 我國於民國80年參考日本於1987版本的基準來訂定「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在民國93年參考自日本2001年之基準版增訂長期蓄積疲勞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內容,97年、99年分別經歷二次更名,最後更名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認定參考指引


以下列舉職業原因促發腦血管與心臟疾病:

☆目標疾病:

1. 腦血管疾病:包含腦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腦梗塞、高血壓性腦病變等。

2. 心臟疾病:包含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嚴重心律不整、心因性猝死等。

當勞動者罹患以上疾病,並符合本指引之工作原因過重負荷要件時,原則上即認定為職業疾病。
另,依解剖報告若能證實其發病與工作有關,如腦血管與心臟疾病被可觀認定超過自然進程而有明顯惡化,且工作負荷對惡化促發的貢獻大於50%時,則應以職業疾病處置。

☆潛在危險因子:

以下分為原有疾病、自然過程惡化的危險因子及促發疾病的危險因子來介紹:

1. 原有的疾病、宿因等:
患有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患者本身即有動脈硬化等造成之血管病變或動脈瘤、心肌病變等。如:高血壓、動脈硬化、糖尿病、心臟肥大等。

2.自然過程惡化的危險因子:
自然過程:意指血管病變於老化、飲食、飲酒、抽菸等生活習慣下逐漸惡化的過程。
◽高齡:造成血管老化

◽肥胖:係為動脈硬化的促進因子

◽飲食習慣:攝取高鹽分的飲食習慣會促進高血壓的發生,而歐美的高脂肪飲食則會增加動脈硬化的發生率,成為心臟疾病的原因

◽吸菸、喝酒:平均每天吸菸20支以上的人發生心肌梗塞是沒有吸菸之人的3倍,而長期酗酒則可能會導致血壓上升及動脈硬化

◽藥物作用:服用避孕丸則可能較容易發生心血管系統併發症

3. 促發疾病的危險因子
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容易受到外在環境因素影響而導致其超越自然進程而產生惡化,以下為常見之促發因子:

◽氣溫:寒冷或溫度發生急劇變化等,皆有可能促發疾病的發生

◽運動:運動時會消耗較多血氧,而若原心臟血管疾病的人則容易供應不及,因此可能促發缺血性心臟疾病

◽工作負荷:
與工作相關的重度體力消耗或是精神緊張等異常事件,及短期、長期的疲勞累積等過重的工作負荷皆可能促發本疾病。
*工作負荷因子:不規則工作、工時長、輪班、夜班工作等


☆醫學評估與鑑別診斷

1.醫學評估與病歷報告的紀錄要點
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許多皆為宿因、原有疾病所引起,因此於診斷或認定其是否為職業引起時,需詳細敘述以下幾點:

工作者的年齡、性別、嗜好、個人病歷、家族病史、發病前之身體狀況等。

發病前之工作種類、內容、環境及經歷

發病當日的詳細狀況,包含工作負荷、精神變化、初發症狀(程度、狀況等)

發病前一日、前一週、前一個月、前六個月的工作負荷

臨床症狀及經過

臨床檢查(如:血液及脊髓液檢查、血壓測定、心電圖等)

將解剖檢查之結果做綜合性評估

2.其他於認定上須留意之事
◽屍體解剖:在急性死亡的情況下,會欠缺許多臨床症狀,於此情形應盡量執行屍體解剖

◽會診:必要時,徵詢主治醫師以外之專科醫師及解剖醫師之意見

◽合理排除個人因素:排除工作的個人運動或是藥物中毒的可能

◽雇主舉證原則
:為避免勞資雙方意見有所分歧造成認定困難,建議先聽勞方意見,再請資方進行舉證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

◼️基本原則:

國際勞工組織(ILO)對職業病表列之準則如下:

1. 該疾病與特定媒介、暴露或工作程序具有因果關係

2. 該疾病發生在工作相關環境及(或)特定職業者

3. 該疾病發生於某工作群眾,其平均的發病次數高於其他工作群體

4. 暴露後有科學證據明確定義疾病類型及可信之原因者

認定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基本原則:

1. 原有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危險因子者,於某特定工作條件下,促發本疾病的盛行率較高

2. 原有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危險因子者,於某特定工作條件下,被認知會超越自然進程而明顯惡化疾病


◼️目標疾病認定指引

1. 確認疾病名稱
確認病名,若發病前無治療病史,則驗屍推測死亡原因時,藉由臨床所見、解剖所見、發病前後之身體狀況來確定疾病名稱。

2. 確認發病時間
通常症狀出現的當天即為發病日,但若有出現頭痛、嘔吐(稱之為「前驅症狀」)等情形,則以前驅症狀出現的當天視為發病日。

3. 評估工作負荷情形
要被認定為工作負荷過重,其要件為「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

-異常事件
評估發病前一天至發病時的期間,是否持續工作或是遭遇到天災、火災等嚴重異常事件。異常事件可分為三種:
▪️精神負荷事件
▪️身體負荷事件
▪️工作環境變化事件


-短期工作過重
評估發病前約一週(包含發病日),勞工是否有從事過重之工作,評估要點為:

▪️ 發病前一天至發病日之其間是否有特別長時間過度勞動

▪️ 發病前一週是否有常態性長時間勞動

▪️評估是否有不規律工作、工時長、經常出差、夜班工作、作業環境有異常溫度、噪音、時差等情形

-長期工作過重
評估發病前6個月內(不包括發病日),是否有因長時間勞動而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評估重點為:

▪️評估發病前1~6個月內的加班時數
極強相關性:
-發病前1個月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
-發病前2~6個月內前2~6個月的任一期間之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

相關性薄弱:
-發病前1個月的加班時數,及發病前2~6個月之平均加班時數皆小於45小時

視個案評估:
發病前1個月的加班時數,及發病前2~6個月之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此時相關性會隨加班時數增加而增強

▪️評估有關工作型態及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負荷要因(如:經常性出差、不規律工作等)
*可參考職業腦心血管疾病認定指引中之表三、表四

◼️非目標疾病認定指引
猝死之個案,死因雖非本指引所列舉之項目,但可參考指引中「判斷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非目標疾病)」的流程圖-圖二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目標疾病)之認定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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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職業促發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
2️⃣ 職業安全衛生法
3️⃣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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