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其中,職災可導致怎麼樣的失能傷害,又如何計算相關數據呢?以下將做簡單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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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失能傷害
1️⃣ 死亡
◼ 指因職業災害致使工作者喪失生命而言,不論罹災至死亡時間之長短。
2️⃣ 永久全失能
◼ 指除死亡外之任何足使罹災者造成永久全失能,或在一次事故中損失下列各項之一,或失去其機能者
◽ 雙目
◽ 一隻眼睛及一隻手,或手臂或腿或足。
◽ 不同肢體中之任何下列兩種:手、臂、足或腿。
3️⃣ 永久部分失能
◼ 指除死亡及永久全失能以外之任何足以造成肢體之任何一部分完全失去,或失去其機能者。
◼ 不論該受傷者之肢體或損傷身體機能之事前有無任何失能。
4️⃣ 暫時全失能
◼ 指罹災人未死亡,亦未永久失能。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時間在一日(含)以上(包括星期日、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
失能傷害損失日數
指單一個案所有傷害發生後之總損失日數,包含以下
1️⃣ 暫時全失能傷害之損失日數。
2️⃣ 有關死亡,永久全失能及永久部分失能之傷害損失日數。
失能日數
◼ 指受傷人暫時不能恢復工作之日數,其總損失日數不包括受傷當日及恢復工作當日。
◼ 但應包括
◽ 中間所經過之日數(包括星期日、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
◽ 復工後,因該災害導致之任何不能工作之整日數。
傷害損失日數
◼ 指對於死亡、永久全失能或永久部分失能而特定之損失日數。
◼ 此項傷害損失日數之計算方法。如次:
◽ 死亡:應按損失6,000日登記。
◽ 永久全失能:每次應按損失6,000日登記。
◽ 永久部分失能:不論當場傷害或經外科手術後之結果,每次均應按照傷害損失日數登記。此項損失日數與實際診療日數之多少並無關聯,應按表列或圖列數字登記。
◽ 暫時全失能:
▪▪ 應按受傷後所經過之損失總日數登記,此項總日數不包括受傷當日及恢復工作當日。
▪▪ 應包括經過之星期日、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及復工後,由該次傷害所引起之其他全日不能工作之日數。
▪▪ 因填報當時未結案可依醫師意見填寫預估數字,最高以其該傷害引起之失能傷害種類中最高日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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