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 2021 年7 月 7 日對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中的相關修正,我們進行了初步整理以供互相探討、閱讀。
紅字為規則中更改的部分,除了一些細項及調次的變更,一起跟著小編看看這次規則中與以往不同及新增的部分吧!
文章目錄
Toggle▍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
◼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 施工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 高壓氣體、營造作業及有害作業主管
◼ 具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 特殊作業人員
◼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 急救人員
◼ 一般
◼ 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1️⃣ 課程及時數
◾ 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
◾ 講師資格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8 條訂定之「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明定之
? 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1️⃣ 針對對象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 條所定:
第二類或第三類事業之事業單位,且勞工人數在 5 人以下之雇主或其代理人
2️⃣ 課程及時數(共 6 小時)
◾ 1 小時
◽ 危害辨識預防
◽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含急救常識)
◾ 2 小時
◽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含雇主法定責任)
◽ 安全衛生管理實務
▍特殊作業教育訓練分類
◼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 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 吊升荷重在0.5 ~ 3公噸內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吊升荷重< 1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 吊升荷重在0.5 ~ 3公噸內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 吊升荷重在0.5 ~ 3公噸內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 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 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 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 胸高直徑70cm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 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 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 潛水作業人員
◼ 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1️⃣ 法源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五章第五節 — 高空工作車
◽ 新增原因:無操作人員資格及相關訓練課程規定
2️⃣ 操作背景
◾ 屬於高風險、高危害及高技術之作業方式,易發生墜落危害
3️⃣ 課程及時數(共 16 小時)
◾ 1 小時
◽ 高空工作車相關法規
◾ 3 小時
◽ 高空工作車構造基礎及原動機相關知識
◾ 4 小時
◽ 高空工作車裝置使用及運轉相關知識
◾ 8 小時
◽ 高空工作車操作實習(含垂直升降型及車載型)
附註:實習課程應15 人以下為1 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 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分類
◼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 高壓氣體、營造作業及有害作業主管。
◼ 具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操作人員。特殊作業人員。
◼ 急救人員
◼ 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 下列作業之人員:
◽ 營造作業
◽ 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
◽ 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作業
◽ 缺氧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 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
◽ 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
◼ 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亦應接受前項第十二款或第十三款規定人員之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辦理
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 指派專責輔導員
◽ 應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
◼ 查核受訓學員之參訓資格
◼ 查核受訓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等相關事項
◼ 查核受訓學員之上課情形
◼ 調課或代課之處理
◼ 隨時注意訓練場所各項安全衛生設施
◼ 協助學員處理及解決訓練有關問題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 辦理教育訓練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5 條所定,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須注意事項
1️⃣ 具備資料
◾ 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格式六)
◾ 教育訓練課程表(格式七)
◾ 講師概況(格式八)
◾ 學員名冊(格式九)
◾ 負責之專責輔導員名單
2️⃣ 繳交時限
◾ 15 日內
3️⃣ 報請單位
◾ 地方主管機關
4️⃣ 文件內容變更
◾ 應檢附變更事項之文件,至遲於開訓前一日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始可開訓
5️⃣ 文件保存
◾ 教育訓練結束後十日內做成電子檔,至少保存十年
◽ 學員簽到紀錄(格式十二)。
◽ 受訓學員點名紀錄(格式十三)。
◽ 受訓學員成績冊(格式十四)。
◽ 受訓學員訓練期滿證明核發清冊(格式十五)或結業證書核發清冊(格式十六)。
▍ 辦理在職教育訓練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6 條所定,訓練單位辦理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在職教育訓練須注意事項
1️⃣ 具備資料
◾ 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格式六)
◾ 教育訓練課程表(格式七)
◾ 講師概況(格式八)
◾ 學員名冊(格式九)
2️⃣ 繳交時限
◾ 15 日內
3️⃣ 報請單位
◾ 地方主管機關
4️⃣ 文件內容變更
◾ 應檢附變更事項之文件,至遲於開訓前一日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始可開訓
5️⃣ 文件保存
◾ 資料保存三年
◽ 訓練教材
◽ 課程表相關之訓練計畫
◽ 受訓人員名冊
◽ 簽到紀錄
◽ 課程內容
◾ 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對外招訓之訓練單位,於辦理前項教育訓練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期限及方式登錄
? 訓練單位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1 條規定之
◼ 勞工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法人
◽ 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並與其設立目的相符
◽ 推廣安全衛生之績效良好
◼ 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 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 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者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
◼ 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急救訓練單位
◼ 大專校院設有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或訓練種類相關科系所者
◼ 事業單位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
▍ 在職教育訓練時數
▍ 牛刀小試
? 了解了關於教育訓練規則修改的相關資訊,進一步讓我們來考考你,看你會不會!
▍ 牛刀小試 | 試題
▍ 牛刀小試 | 答案
答案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 條所定:
第二類或第三類事業之事業單位,且勞工人數在 5 人以下之雇主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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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參考資料
1️⃣ 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3️⃣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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