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篇就高壓氣體為何下進行解剖,並整理了其定義與相關的計算,而本篇進行延伸探討且整理了關於高壓氣體設備及眾製造和氣體設備。
製造事業單位分成了甲類及乙類,本次小編就製造單位及氣體設備等相關法規進行整理,方便讀者們閱讀當身為某製造事業單位時的使用什麼設備需要注意什麼事情,以供各位參考。
文章目錄
Toggle▍事業單位及設備
▍事業單位
1️⃣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
◼ 溫度 0 ℃ 且壓力 0 kg/cm2
◼ 使用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處理之氣體容積
◽ 一日在 30 立方公尺以上或一日冷凍能力在 20 公噸以上之設備從事高壓氣體之製造者
2️⃣ 乙類製造事業單位
◼ 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製造者
◼ 冷凍能力以 3 公噸以上者為限
▍設備
▍製造設備
1️⃣ 移動式製造設備:可於地盤上移動之製造(含與該製造有關之儲存或導管之輸送)設備
2️⃣ 固定式製造設備:移動式製造設備以外之製造設備
3️⃣ 液化石油氣製造設備
◼ 第一種製造設備:指設有儲槽或導管之固定式製造設備(不含加氣站)
◼ 第二種製造設備:指未設有儲槽或導管之固定式製造設備(不含加氣站)
▍ 氣體設備
1️⃣ 氣體設備 : 製造設備(不含與製造有關所用之導管)中擬製造之高壓氣體之氣體(包括原料氣體)流通之部分
2️⃣ 高壓氣體設備:指氣體設備中有高壓氣體流通之部分
3️⃣ 處理設備:以壓縮、液化及其他方法處理氣體之高壓氣體製造設備
4️⃣ 減壓設備: 指將高壓氣體變換為非高壓氣體之設備
5️⃣ 冷媒設備: 冷凍設備中,冷媒氣體可流通之部分
▍製造安全設施
◼ 事業場所應有明確之境界線
◽ 場所外面設置容易辨識之警戒標示
◼ 設置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或冷媒設備之壓縮機、油分離器、冷凝器或承液器及此等間之配管(製造可燃性、毒性氣體之製造設備)之廠房
◽ 不得因漏洩致使其滯留於廠內之構造
◼ 高壓氣體設備、儲存設備或冷媒設備,應設置適當之壓力表
◽ 置該設備內壓力超過最高使用壓力時,可迅使其壓力恢復至最高使用壓力以下之安全裝置
◼ 可燃性氣體及氧氣製造設備
◽ 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必要之消防設備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
◼ 高壓氣體設備(不適用冷凍用)
◽ 強度:以常用壓力 2 倍以上壓力加壓時,不致引起降伏變形之厚度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者)
◽ 耐壓試驗:以常用壓力 1.5 倍以上之壓力
◽ 氣密試驗:以常用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
? 不包括:第 7 條所列之容器、經重新檢查或構造檢查實施耐壓試驗、氣密試驗測試合格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效力之試驗合格者
▍固定式製造設備
事業場所應依其規模及製造設施之形態,於場所內設置發生緊急災害時,可迅速聯絡之通報設備
1️⃣ 氣體設備
◼ 材料
◽ 足以適應該氣體之種類、性狀、溫度及壓力等性質
◼ 構造
◽ 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及氧氣之氣體設備(除高壓氣體設備及空氣取氣口外)應具氣密之構造
◼ 安全裝置(除設置於惰性高壓氣體設備者外)中之安全閥或破裂板
◽ 設置釋放管
2️⃣ 儲槽
◼ 設置於儲存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儲槽之配管(輸出或接受該氣體)
◽ 依規定設置緊急遮斷裝置之閥類
▪ ▪ 內容積 5000 公升以上,距離該儲槽外側 5 公尺以上之安全處所設置可操作之緊急遮斷裝置
▪ ▪ 僅用於接受該液態氣體之配管者,得以逆止閥代替
▪ ▪ 液氧儲槽僅供應醫療用途者,依規定設置緊急遮斷裝置外,得另裝旁通閥
(應經常保持關閉狀態,並加鉛封或上鎖,非遇有緊急情況或維修需要,不得開啟)
◽ 設二具以上之閥
▪ ▪ 其一置於該儲槽之近接處,該閥在輸出或接受氣體以外之期間,應經常關閉
◼ 鄰近可燃性氣體儲槽或處置可燃性物質之設備之四周及此等之支柱
◽ 採取防止溫升之必要措施
◼ 儲存能力 100 立方公尺或 1 公噸以上
◽ 隨時注意有無沈陷現象
◽ 有沉陷現象時,視其沉陷程度採取適當因應措施
3️⃣ 高壓氣體設備
◼ 經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合格,並具一定之厚度
◼ 設置適當之壓力表
◼ 除配管、泵、壓縮機之部分外
◽ 基礎不得有不均勻沈陷致使該設備發生有害之變形
◼ 儲存能力在 100 立方公尺或 1 公噸以上之儲槽之支柱(未置支柱之儲槽者為其底座)
◽ 置於同一基礎,並緊密結合
◼ 可進行溫度變化之反應、分離、精煉、蒸餾、冷卻、冷凝、熱交換及加熱設備
◽ 設置適當之溫度計
◽ 當設備內溫度超過常用溫度時,可迅使其溫度下降至常用溫度範圍內之措施
◼ 冷凍用
◽ 具有不因振動、衝擊或腐蝕等致使冷媒氣體漏洩之構造
◼ 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
◽ 置於高過鄰近建築物或工作物之高度,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
◼ 可燃性氣體(不含氨及溴甲烷)使用之電氣設備
◽ 具有適應其設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之防爆性能構造
4️⃣ 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
◼ 具氣密之構造
◼ 氣體漏洩致積滯之虞之場所
◽ 設置可探測且自動發出警報之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 外側至至處理煙火設備,保持 8 公尺以上距離
◽ 或設置防止可燃性氣體自製造設備漏洩時不致流竄至處理煙火之設備之措施
◼ 其高壓氣體設備(不含冷凍設備)外側至其他可燃性氣體高壓氣體設備
◽ 保持 5 公尺以上之距離
◼ 其高壓氣體設備與氧氣製造設備之高壓氣體設備
◽ 保持 10 公尺以上距離
◼ 防靜電
◽ 採取可除卻該設備產生之靜電之措施
5️⃣ 可燃性氣體儲槽
◼ 塗紅色或在槽壁以紅字書名氣體名稱(得採設置標示牌或易於識別之方式)
◼ 儲存能力 300 立方公尺或 3000 公斤以上之外側至其他可燃性或氧氣儲槽間
◽ 保持 1 公尺、最大直徑和之 1/4 以上較大之距離者
◽ 不包括設有水噴霧裝置或具有同等以上有效防火及滅火能力之設施者
◼ 低溫儲槽
◽ 防止其內壓降低至較外壓為低時不致使該儲槽發生破裂之措施
◼ 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
◽ 應置於距地面 5 公尺或距槽頂 2 公尺高度之任一較高之位置以上
◽ 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
6️⃣ 毒性氣體製造設備
◼ 氣體漏洩致積滯之虞之場所
◽ 設置可探測且自動發出警報之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 防毒措施
◽ 適當防止漏洩氣體擴散之裝置
◽ 依該氣體毒性、氣體種類、數量及製程,選擇吸收各該毒性氣體之設備及吸收劑
◽ 防毒面罩及其他防護具,保管於安全場所並經常維護於適當狀態
◼ 區分
◽ 外部設置容易辨識其為毒性氣體製造設施之措施
◽ 於該設施之泵、閥、接頭及其他有漏洩氣體之虞之處所,標示其具有毒性之危害
◼ 配管
◽ 各該氣體之種類、性狀、壓力及該配管鄰近狀況,在必要處所採用二重管構造
◼ 配管、管接頭及閥之接合
◽ 採用熔接接合
◽ 不適於熔接接合者,以安全上具有必要強度之凸緣接合代替
◼ 高壓氣體之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
◽ 置於該氣體之除毒設備內
7️⃣ 設置防液提或其他同等設施
◼ 液化可燃性氣體儲槽:儲存能力 1000 公噸以上
◼ 液化氧氣氣體儲槽:儲存能力 1000 公噸以上
◼ 液化毒性氣體儲槽:儲存能力 5 公噸以上
◼ 以毒性氣體為冷媒氣體之冷媒設備:承液器內容積在 10000 公升以上
8️⃣ 冷媒設備
◼ 設置適當之壓力表
◼ 需進行試驗合格
◽ 耐壓試驗 : 以最高使用壓力以上之壓力
◽ 氣密試驗: 以最高使用壓力 1.5 倍以上壓力
◼ 以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為冷媒氣體
◽ 應裝設液面計(氧氣或惰性氣體之超低溫儲槽以,採圓型玻璃管以外之液面計)
◽ 如為玻璃管液面計,應有防止該玻璃管不致遭受破損之措施
◽ 連接承液器或儲槽(儲存可燃性及毒性氣體)間之配管,應設置自動及手動式停止閥
◼ 冷凍設備之壓縮機、油分離器、冷凝器或承液器及此等間之配管
◽ 不得設置於堆積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物質或煙火場所之附近
◼ 使用之電氣設備
◽ 具有適應其設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之防爆性能構造
▍移動式製造設備
1️⃣ 製造設備
◼ 不得靠近危險性物質之堆積場所
◼ 從事製造作業中,應於外面明顯處所設置警戒標示
2️⃣ 高壓氣體設備
◼ 經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合格,並具一定之厚度
3️⃣ 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設備
◼ 冷凍設備之壓縮機、油分離器、冷凝器或承液器及此等間之配管
◽ 不得設置於堆積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物質或煙火場所之附近
◼ 具不因振動、衝擊或腐蝕等致使冷媒氣體漏洩之構造
◼ 需進行試驗合格
◽ 耐壓試驗 : 以最高使用壓力以上之壓力
◽ 氣密試驗: 以最高使用壓力 1.5 倍以上壓力
◼ 設置適當之壓力表
◼ 可燃性氣體低溫儲槽
◽ 採取防止其內壓降低至較外壓為低時不致使該儲槽發生破裂之措施
◽ 應裝設液面計(氧氣或惰性氣體之超低溫儲槽以,採圓型玻璃管以外之液面計)
◽ 如為玻璃管液面計,應有防止該玻璃管不致遭受破損之措施
4️⃣ 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
◼ 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滅火設備
5️⃣ 氧氣製造設備
◼ 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滅火設備
▍第二種製造設備
事業場所應依其規模及製造設施之形態,於場所內設置發生緊急災害時,可迅速聯絡之通報設備
1️⃣ 氣體設備
◼ 材料
◽ 足以適應該氣體之種類、性狀、溫度及壓力等性質
2️⃣ 儲槽
◼ 儲存能力 100 立方公尺或 1 公噸以上
◽ 隨時注意有無沈陷現象
◽ 有沉陷現象時,視其沉陷程度採取適當因應措施
3️⃣ 高壓氣體設備
◼ 經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合格,並具一定之厚度
◼ 除配管、泵、壓縮機之部分外
◽ 基礎不得有不均勻沈陷致使該設備發生有害之變形
◼ 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
◽ 置於高過鄰近建築物或工作物之高度,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
4️⃣ 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
◼ 具氣密之構造
◼ 外側至至處理煙火設備,保持 8 公尺以上距離
◽ 或設置防止可燃性氣體自製造設備漏洩時不致流竄至處理煙火之設備之措施
◼ 氣體漏洩致積滯之虞之場所
◽ 設置可探測且自動發出警報之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 防靜電
◽ 採取可除卻該設備產生之靜電之措施
◼ 可燃性氣體(不含氨及溴甲烷)使用之電氣設備
◽ 具有適應其設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之防爆性能構造
5️⃣ 可燃性氣體儲槽
◼ 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
◽ 應置於距地面 5 公尺或距槽頂 2 公尺高度之任一較高之位置以上
◽ 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
6️⃣ 毒性氣體製造設備
◼ 具氣密之構造
◼ 氣體漏洩致積滯之虞之場所
◽ 設置可探測且自動發出警報之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 高壓氣體之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
◽ 置於該氣體之除毒設備內
7️⃣ 氧氣製造設備
◼ 具氣密之構造
8️⃣ 冷媒設備
◼ 使用之電氣設備
◽ 具有適應其設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之防爆性能構造
▍乙類製造事業單位
▍固定式製造設備
1️⃣ 高壓氣體設備
◼ 設置適當之壓力表
◼ 經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合格,並具一定之厚度
◼ 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
◽ 置於高過鄰近建築物或工作物之高度,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
◼ 可燃性氣體(不含氨及溴甲烷)使用之電氣設備
◽ 具有適應其設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之防爆性能構造
2️⃣ 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
◼ 具氣密之構造
◼ 外側至至處理煙火設備,保持 8 公尺以上距離
◽ 或設置防止可燃性氣體自製造設備漏洩時不致流竄至處理煙火之設備之措施
◼ 氣體漏洩致積滯之虞之場所
◽ 設置可探測且自動發出警報之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 防靜電
◽ 採取可除卻該設備產生之靜電之措施
3️⃣ 可燃性氣體儲槽
◼ 塗紅色或在槽壁以紅字書名氣體名稱(得採設置標示牌或易於識別之方式)
◼ 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
◽ 應置於距地面 5 公尺或距槽頂 2 公尺高度之任一較高之位置以上
◽ 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
4️⃣ 毒性氣體製造設備
◼ 具氣密之構造
◼ 高壓氣體之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
◽ 置於該氣體之除毒設備內
◼ 氣體漏洩致積滯之虞之場所
◽ 設置可探測且自動發出警報之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 區分
◽ 外部設置容易辨識其為毒性氣體製造設施之措施
◽ 於該設施之泵、閥、接頭及其他有漏洩氣體之虞之處所,標示其具有毒性之危害
◼ 配管
◽ 各該氣體之種類、性狀、壓力及該配管鄰近狀況,在必要處所採用二重管構造
◼ 配管、管接頭及閥之接合
◽ 採用熔接接合
◽ 不適於熔接接合者,以安全上具有必要強度之凸緣接合代替
5️⃣ 氧氣製造設備
◼ 具氣密之構造
6️⃣ 冷媒設備
◼ 設置適當之壓力表
◼ 以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為冷媒氣體
◽ 應裝設液面計(氧氣或惰性氣體之超低溫儲槽以,採圓型玻璃管以外之液面計)
◽ 如為玻璃管液面計,應有防止該玻璃管不致遭受破損之措施
◽ 連接承液器或儲槽(儲存可燃性及毒性氣體)間之配管,應設置自動及手動式停止閥
◼ 使用之電氣設備
◽ 具有適應其設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之防爆性能構造
▍移動式製造設備
1️⃣ 製造設備
◼ 不得靠近危險性物質之堆積場所
◼ 從事製造作業中,應於外面明顯處所設置警戒標示
2️⃣ 高壓氣體設備
◼ 經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合格,並具一定之厚度
3️⃣ 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
◼ 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滅火設備
4️⃣ 氧氣製造設備
◼ 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滅火設備
▍ 牛刀小試
? 簡單了解了高壓氣體設備相關法條,進一步讓我們來考考你,看你會不會!
▍ 牛刀小試 | 試題
▍ 牛刀小試 | 答案
- 2倍
- 常用壓力 ; 1.5倍
- 常用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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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觀念隨身卡】- 化學品儲槽與管線維修
2️⃣ 高壓氣體與3種計算類型
▍參考資料
1️⃣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工安百科致力於環安衛知識管理與資源串聯
▍文案版權所有,轉載侵權必究